分次買地的人注意!賣一部分沒證明 土地增值稅恐被重算

發佈日期:2026/04/22  【記者張瀞勻】
土地持有期間收到的地價稅單,往往被視為例行文件,但在實際移轉時卻可能成為關鍵依據。特別是民眾分次取得同一宗土地持分,日後僅出售其中一部分時,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,將取決於是否能釐清該持分的取得時間與原始地價。若資料不齊全,稅額可能改以比例方式計算,與預期產生落差,影響實際負擔。

當納稅人分次取得土地所有權,且後續僅移轉部分持分時,嘉義稅務局指出,若能清楚區分此次出售的持分是於何時取得,並提供當時的移轉現值或原地價資料,則可依「各該持分原取得價格」作為前次移轉現值,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。

不過,若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導致稅捐機關無法判定出售持分的來源,則須改採「比例分攤」方式處理。也就是依照歷次取得的持分比例,拆分本次移轉持分,再分別套用各次取得時的價格,作為課稅基準。

舉例來說,若民眾早年與近年分別取得同一土地持分,且價格差異明顯,但在出售時未能證明本次出售的是哪一部分持分,則稅務機關將依各次取得比例拆分計算,而非單純採用其中一次取得價格。

以實務案例來看,林姓民眾於98年1月以每平方公尺100元取得土地持分1/4,後於112年6月以每平方公尺600元再取得持分1/4。若目前出售持分1/4,但無法提出證明資料說明出售來源,則該持分將被拆分為兩部分,分別以早年與近期取得的價格按比例計算土地增值稅,而非擇一價格認定。

不過,若能明確指出出售標的,情況則有所不同。舉例而言,若為社區型房地,民眾分別購入不同棟別或不同戶別,即使持分比例相同,只要能提供文件證明此次出售的是特定一戶房地,稅務機關即可依該戶當初的取得價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,不需採比例拆分。

以相同案例延伸,若林姓民眾分別於不同時間購入兩棟房地,各持分1/20,且此次出售能證明為後期購入的第二棟房地,則可直接以112年取得時的價格作為課稅基準,避免被按比例計算。

資料來源:自由時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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